(2015)黔南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志雄强奸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雄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6号罪犯王志雄,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二监区服刑。2010年4月1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桐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志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2012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7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5日止)2015年2月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劳动生产积极肯干,完成任务较好。在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志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雄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梧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