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上虞市世纪包装箱厂与上虞市世纪包装箱厂、池四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上虞市世纪包装箱厂,池四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12号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南新村。法定代表人:尹水兔,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立业、杨光梅,绍兴市越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虞市世纪包装箱厂,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舜源村。负责人:池四伟。被告:池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虞市世纪包装箱厂、池四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0元,合计819元,由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解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