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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郭思维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思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461号罪犯郭思维,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金钟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8月12日作出了(2003)一中刑初字第2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思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8日以(2003)高刑终字第502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郭思维的判决,并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思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以(2006)高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以(2008)高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9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7月18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13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9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44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46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1月29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46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金钟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对罪犯郭思维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金钟监狱认为,罪犯郭思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郭思维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思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思维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思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