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杜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天刑初字第00412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曾用名杜某甲,务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1日被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4)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光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和孙某、郑某、任某等人乘坐陈某甲(均已被判刑)驾驶的轿车,在天长市秦栏镇大转盘附近闲逛,在看到吕某带着其女友林某和被害人张某乙经过时,并用车拦住经过此地的吕某、林某、张某乙,让林某、张某乙陪他们游玩。吕某害怕对方纠缠,带着林某先行离开。因张某乙拒绝陪同他们游玩,孙某持刀威胁张某乙,并与郑某先后对张某乙进行调戏、猥亵。张某乙反抗,咬伤孙某手指。林某、吕某与李某等人赶到现场后,孙某、郑某、陈某甲与李某、吕某等人发生口角后离开。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与陈某甲、孙某、郑某、任某认为李某、吕某等人不给面子,遂到天长市秦栏镇天扬路“开心KTV”门口,持刀威胁李某、王某甲、刘某、杨某乙等十余人,让他们排队站好,用刀背轮流殴打上述被害人,并造成被害人王某甲左耳部位受伤。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二、2013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和陈某甲、孙某、郑某等人在天长市秦栏镇大转盘附近的巷子里,拦住张某乙、林某等人。陈某甲持刀拍打张某乙的脸部,让其打电话喊吕某过来。张某乙电话联系吕某后,孙某威胁吕某至上述地点进行单挑决斗。吕某到场后,孙某持双刀与被告人杜某及陈某甲、任某等人围住吕某,郑某控制住张某乙、林某等人,后孙某对吕某拳打脚踢后离开。三、2013年6月15日20时许,吕某、张某甲在天长市秦栏镇大转盘附近,因为许某等人将他们认错,并觉得对方对其瞪眼,便纠集被告人杜某及陈某甲、孙某、郑某、任某等人持刀殴打许某、耿某、盛某等人。在殴打过程中,任某用刀砍伤盛某左腿部位。经鉴定,盛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当日23时许,在天长市仁和集镇至界牌社区的红绿灯路口处,陈某甲因与其女友杨某甲发生口角,便驾车与被告人杜某及孙某、郑某、任某等人,持刀砸坏杨某甲所乘坐的“皖M×××××”出租车后挡风玻璃和车顶。经鉴定,上述被损物品价值360元。指控的证据有:(一)报案材料、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归案情况说明;(二)证人陈某甲、孙某、郑某、吕某、任某、张某甲、张某乙、林某等人证言;(三)被害人王某甲、李某、刘某、杨某乙、盛某、耿某等人的陈述;(四)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五)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指控认为:被告人杜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其参与寻衅滋事的程度要比同案的其他人轻,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和孙某、郑某、任某等人乘坐陈某甲(均已被判刑)驾驶的轿车,在天长市秦栏镇大转盘附近,孙某、郑某拦住经过此地的吕某、林某、张某乙,让林某、张某乙陪他们游玩。因张某乙拒绝陪同他们游玩,孙某与郑某先后对张某乙进行调戏。后孙某、郑某、陈某甲与李某、吕某等人发生口角后离开。13日凌晨,陈某甲、孙某、郑某、任某与被告人杜某一起到天长市秦栏镇天扬路“开心KTV”门口,持刀威胁李某、王某甲、刘某、杨某乙等十余人,让他们排队站好,被告人杜某持刀在旁助威,陈某甲、孙某、郑某、任某用刀背轮流拍打上述人员,造成王某甲左耳部位受伤。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2日21时许,吕某带其和林某去玩,在秦栏大转盘处被陈某甲、孙某、郑某等人开车拦下,杜某、任某还有两个女的在车上看,孙某和陈某甲让其和林某陪他们玩,其和林某不同意,孙某就从车里拿了一把砍刀相威胁。吕某带林某走后,陈某甲、孙某、郑某对其调戏。后来,林某、吕某、李某兄弟俩都来了,其将事情告诉他们,他们和孙某、陈某甲吵了几句就走了。听说李某等被陈某甲、孙某等人在秦栏开心KTV打了。(二)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2日晚,其和同事李某、王某乙、杨某丙、杨某乙等人在秦栏镇天扬路开心KTV二楼203包厢唱歌,唱到23点30分左右,有人叫李某出去,杨某丙跟着李某出去。一会儿李某回来讲,杨某丙在KTV门口被人打了。其不放心,拿了一只空啤酒瓶出去看看情况,刚走到一楼就看到杨某丙,杨某丙说没有事。约半小时后,郑某到包厢讲,要打架的人一起下去。KTV老板讲不要在这里打架,大家就准备回厂睡觉。刚出KTV门口,见陈某甲、郑某等四五个人拿着砍刀站在路边,陈某甲招手叫我们全部过去,还把杨某乙的摩托车钥匙拔走。在“千田焊锡”商店门口,陈某甲拿刀让我们站成三排,并让郑某等人把排队的人打了个遍。其被刀拍打后,左边耳朵流血了。(三)被害人杨某丙、刘某、李某、杨某乙、周某甲、吴某、王某乙、周某乙、陈某乙的陈述,均证实2013年6月12日晚,在秦栏镇天扬路开心KTV二楼203包厢唱歌。13日零时左右,郑某到包厢把大家一起喊下楼。下楼后,五六个持刀青年让他们排成三排站在开心KTV北边的千田焊锡门市部门口,持刀青年用刀面拍他们的头,王某甲的左耳朵被刀划伤。(四)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6月12日晚上,其和林某、张某乙等人准备到秦栏天扬路“开心KTV”玩,走到秦栏大转盘处,被陈某甲、孙某、郑某、任某等人拦下,孙某让张某乙、林某陪他们玩。其就带林某先走了,后因林某不放心张某乙,又回大转盘处。其带李兵、李某也回大转盘处找她们,发现张某乙正蹲在大转盘凉亭处哭。这时,陈某甲、孙某、杜某等人从银白色轿车上下来,郑某用刀拍其后背一下,陈某甲和李某兄弟俩吵起来,孙某对其讲:“你们晚上要倒霉了”。(五)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陈某甲开车带其、孙某、郑某、任某、杜某等人在秦栏镇闲逛,在大转盘附近看到吕某带着他女友林某和张某乙经过,孙某讲要教训吕某,就拦住吕某,并让林某、张某乙陪他们玩。吕某就和孙某吵起来。张某乙让吕某带林某走后,孙某开始纠缠张某乙。后来林某带李某弟兄俩来了,双方吵了一会儿后就散了。过了一会儿,陈某甲又开车带我们去秦栏“开心KTV”,要教训李某弟兄。孙某、郑某让李某等八九人出开心KTV。其看到陈某甲、孙某、杜某、郑某手里都拿一把刀,陈某甲用刀指着对方,让对方站成三排,孙某和郑某拿刀敲对方的头,杜某也拿刀上前的。陈某甲将一个胖子的脸划破了。(六)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在秦栏镇经营开心KTV。2013年6月12日23时30分以后,陈某甲等人拿刀在KTV旁边要打架。(七)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2日晚,其和陈某甲、郑某、任某和杜某等人开车在天长市秦栏镇大转盘附近闲逛,看到吕某带着林某、张某乙经过大转盘,其和陈某甲、郑某下车要张某乙陪玩,她们不愿意,其就上车拿刀威胁,吕某吓得带林某先跑了。其和陈某甲、郑某拦住张某乙,三人上前调戏她。后吕某带李某兄弟俩和林某回来,双方吵了几句话就散了。其和陈某甲觉得不服气,就喊杜某等人,拿刀在开心KTV门口将李某一行人打了。在殴打过程中,其先用脚踢杨某丙,陈某甲让郑某、杜某拍那帮人的头和大腿,其和陈某甲也用砍刀拍,王荣祥的耳朵被拍流血。(八)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2日晚,陈某甲开车带其、孙某、任某、杜某、徐某甲等人在秦栏镇大转盘附近闲逛,看到吕某、林某、张某乙经过大转盘,其和孙某先下车拦住他们,孙某要张某乙陪玩玩,张某乙不愿意,孙某就上车拿了一把砍刀下来指着他们,吕某吓得带林某先跑了,我们就拦住张某乙,孙某先对她进行调戏,杜某也跟着调戏张某乙。后来,吕某带着李某兄弟俩过来,和我们吵了几句就散了。孙某和陈某甲不服气,讲要教训李某他们。就到开心KTV找李某等人打架,陈某甲让其上开心KTV楼上把要打的人喊下来。王某甲等人下来后,陈某甲让他们排三排站好,其和陈某甲都用刀拍他们的头部,王某甲当时就用手捂着流血的耳朵。当天拿刀打人的主要是其、陈某甲、孙某、杜某。(九)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陈某甲开着轿车,带着其、徐某甲、杜某、孙某、郑某在秦栏镇瞎逛,逛至秦栏大转盘附近,看到吕某骑摩托车带着林某、张某乙。孙某讲他早就看吕某不爽,想教训一下吕某。就开车拦住吕某他们。孙某让林某、张某乙陪我们玩,吕某不同意,就带着林某走了。孙某带着我们拦住张某乙,孙某对张某乙进行调戏。一会儿,林某、吕某、李某、李兵等人来了,双方吵过之后都离开现场。后孙某、陈某甲讲李某兄弟俩太嚣张,要给他们点教训。陈某甲就带大家去开心KTV找李某等人。期间,杜某还带了一个人来,那人带了2把刀。到开心KTV后,孙某、郑某上楼找到李某他们,让他们下楼。陈某甲让其下车准备打架,陈某甲、孙某、郑某、杜某每人手里都拿着把刀,陈某甲用刀指着对方,让他们站成三排,并让孙某、郑某拿刀敲对方的头,孙某、郑某就先后上前用刀敲了对方的头。陈某甲把胖子的脸给划破了。(十)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2日晚,其和孙某、郑某等人在秦栏镇寿昌路土地局附近的路边碰到李某兄弟俩,双方发生争执。后来其听孙某讲,李某他们在开心KTV玩,于是其就和孙某、杜某、郑某4人开车赶到开心KTV,其让孙某、郑某上楼把人找下来。楼上下来几个人,其中一人手里拿个啤酒瓶,问谁要打架。其听后就从车子后备箱里拿几把刀分给杜某、孙某、郑某等人。后来其上去将包厢里的人都喊下来,我们就用刀面对这些人的嘴部、头部打了几下。其又让他们站成三排,上去打了几下。后发现被其打的一个人左耳朵受伤,就赶忙开车走掉了。(十一)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刑)鉴(法)字(2013)1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王某甲左耳背面创伤,属轻微伤。(十二)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下班到秦栏大转盘处,遇到陈某甲、郑某、孙某、任某。过了一会,陈某甲讲要到开心KTV打人。后陈某甲开车接其到开心KTV附近,其看见从里面出来十多人,就打电话喊来田盼帮忙。田盼来时还带了二把刀。陈某甲又到车上拿了三把刀。陈某甲拿刀对对方每人头上拍了下,并让对方人站成三排。其当时拿着刀站在一旁撑场子。二、2013年6月13日22时许,孙某、陈某甲在天长市秦栏镇大转盘附近的巷子里,拦住下班经过此地的张某乙、林某等人。陈某甲持刀拍打张某乙的脸部,并让张某乙打电话喊吕某过来,张某乙电话联系吕某后,孙某威胁吕某至上述地点进行单挑决斗。吕某到场后,孙某持双刀与陈某甲、任某及被告人杜某围住吕某,郑某控制住张某乙、林某等人,后孙某对吕某拳打脚踢后离开。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实6月13日22时许,其到秦栏大转盘附近的苏果超市接林某、张某乙、杨琪下班,路上听杨文松讲孙某正在找其,其听罢就和林某等人分开,并约定在她们宿舍见面。一会儿,孙某电话让其到大转盘处,并威胁称:“如果你不来,你女朋友别想回家。”其到现场后,郑某、孙某、陈某甲、张某甲等人围住其,孙某将其摔倒在地,用脚踹其。(二)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6月13日22时许,吕某接其和林某、杨琪下班,路上听杨文松讲孙某在找吕某。吕某听这话就先走了,并让其和林某从另一条路走,刚走到大转盘附近的一条巷子时,就被孙某、陈某甲、郑某拦住,杜某、任某还有两个女子在车上。孙某就逼其给吕某打电话,孙某对吕某讲如果不过来,林某今天别想走。吕某来后,孙某拿两把刀走向吕某,陈某甲、郑某、杜某、任某等人围上去,孙某对吕某拳打脚踢。(三)证人徐某甲的证言,2013年6月13日晚,孙某讲吕某多管闲事,要教训他。当晚10时左右,陈某甲、孙某、任某、杜某、张某甲等人,在林某、张某乙回宿舍的路上,拦住她们,然后打电话要吕某过来。吕某来后,陈某甲就带任某等人围住吕某,孙某对吕某拳打脚踢。(四)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3日22时许,其约上陈某甲、郑某、杜某、任某等人教训吕某。就在吕某平时送张某乙、林某回宿舍的路上拦他们,结果只拦到张某乙和林某,后电话威胁吕某过来。吕某来后,其拿一把刀走向吕某,陈某甲、杜某、任某等人也围上来,郑某用手拽住张某乙、林某她们。其将吕某打倒在地,用脚踹他。(五)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3日晚上,孙某要和吕某单挑。22时许,其和陈某甲、杜某、任某等人上街找吕某,当时只拦到张某乙、林某。孙某和陈某甲让她们打电话让吕某过来。吕某过来后,陈某甲、孙某上前,杜某、任某在后面站着,其在一边看住张某乙和林某,孙某见到吕某后将手上刀放在地上,对吕某拳打脚踢。(六)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3日22时许,其和陈某甲、孙某、郑某、杜某、张某甲等人在吕某回宿舍的路上堵吕某,因只堵到张某乙、林某,孙某就打电话威胁吕某。不一会儿,吕某过来了,郑某拦住张某乙和林某,其和陈某甲、孙某等人上前围住吕某,孙某用脚踹吕某。(七)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13日晚上10时左右,孙某不知什么事情放话要打吕某。当时,孙某、陈某甲、任某和其都在秦栏大转盘处,大家都表示顶一下孙某。随后,孙某就打电话约吕某到秦栏大转盘处单挑。吕某来后,其和任某、陈某甲把他围起来,孙某对他拳打脚踢。三、2013年6月15日20时许,吕某、张某甲在天长市秦栏镇大转盘附近,觉得许某等人对他们瞪眼,张某甲遂召集陈某甲、孙某、郑某、任某及被告人杜某到现场,持刀殴打许某、耿某、盛某等人。在殴打过程中,任某持刀砍伤盛某左腿部位。经鉴定,盛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当日23时许,陈某甲因与其女友杨某甲发生口角,便驾车与孙某、郑某、任某及被告人杜某等人追赶杨某甲乘坐的“皖M×××××”出租车。在天长市仁和集镇至界牌社区的红绿灯路口处,陈某甲持轮胎套筒、孙某、郑某持刀砸坏杨某甲所乘坐的“皖M×××××”出租车后挡风玻璃和车顶。经鉴定,上述被损物品价值360元。案发后,孙某、郑某、任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各项费用计6300元;吕某、任某也对被害人盛某相关医疗费作了赔偿。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害人盛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5日20时许,其和许某、耿某等人在秦栏镇政府广场小亭子处聊天。不一会儿,有两个小青年经过,许某以为是自己朋友,就喊了一声“小黑皮”。过了几分钟,有几个小青年走到我们面前,将我们围着,其中一个人从车上扔了几把刀,一个小平头用刀对耿某的左脸拍了两下,又转身打了许某左脸两个巴掌。其害怕就朝后退,被他们抓住打了几巴掌,又上来五六个人将其按住拳打脚踢,其腿被打流血。(二)被害人耿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5日20时许,其和朋友袁书阳、肖某、郑安琴、许某、盛某在秦栏镇政府门口小亭子处聊天,有两个人从旁边经过,许某以为是朋友,就喊了一声“小黑皮”。被喊的人好像要过来打架,被旁边的人拉住了。过了一会,来一辆白色的轿车,车上下来二三人,从旁边草坪对面又过来三四人,有人从车上往外扔刀,其中一个平头拿砍刀刀面对其左脸和左小腿各拍了几下,小平头对许某左脸打了两巴掌,旁边一个扎辫子的人也对其脸上打了十几巴掌。(三)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5日20时许,其在秦栏镇政府门口小亭子处和朋友聊天。被陈某甲等人打了,其中一人把其踹倒在地,有三四个人对其拳打脚踢,其左脸被人用刀拍了十几下,左后背被砍刀刀背砍了两下。那帮人走后,其看到盛某左腿上全是血。(四)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6日零时许,其出租车(皖M×××××)经仁和镇芦龙大桥时,有一女子招手拦车去秦栏。在车上该乘客讲她男朋友和她吵架后,将她一个人丢下了车。其车行至仁和镇新十字路口时,女乘客让其靠边停车。下车后,女乘客在车牌为皖M×××××的车旁站了一会儿,还与里面的人推搡了几下。接着,她又回头让我们赶紧离开。这时,其听到车后“咣”得一声,其出租车后挡风玻璃已被砸个洞,接着车顶也被砸了一下。其当即开车离开。(五)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5日20时许,其和郑安琴、耿某、盛某、许某、袁书阳等人,在秦栏镇政府广场附近的小亭子里玩。这时吕某和一名男子经过,因许某把吕某认错。几分钟后,来了一辆白色轿车,从车上下来几个人,有吕某、一个小平头、一个扎小辫子的人,手里都拿着刀。接着,从草坪对面又过来三四人,几个人一起与耿某、盛某、许某吵起来。其看见吕某用刀面拍耿某左脸两下,又将许某踢倒,与另外二三个人一起对许某拳打脚踢。耿某也被三四个人按倒在地拳打脚踢,还有人用刀砍。盛某腿被扎辫子的人用刀砍伤。(六)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天长市宏发电子公司业主,盛某是其单位员工。2013年6月15日21时许,盛某母亲打电话告诉其,盛某和朋友在大转盘处聊天时,被人打伤。其赶到现场,发现盛某腿上有伤。(七)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5日晚上,张某甲打电话给陈某甲讲他要打人,陈某甲就开车带其、郑某、任某、杜某、杨某甲、任某的女朋友到秦栏大转盘处。张某甲讲刚才有4个男子瞪他,让帮忙教训教训。陈某甲听了上车拿刀给大家,张某甲就带着大家去找人。人找到后,张某甲带头冲上去,抽对方一个男子几个耳光,其也拿刀打这个人,任某在后面拿刀把一个人腿上砍出血。其和陈某甲、郑某、任某、张某甲、吕某、杜某都参与打人。后来,其和陈某甲、杨某甲、郑某、任某、徐某甲乘坐陈某甲的轿车,吕某、张某甲、杜某坐另一辆面包车一起去玩。在路上因陈某甲和杨某甲吵架,就将杨某甲赶下车。后来陈某甲将车停在在仁和镇十字路口附近,杨某甲从一辆出租车上下来,两人又吵了几句,陈某甲从车子后备箱里拿了一只轮胎套筒砸出租车,其和郑某用刀砸,出租车司机见状就将车开跑了。(八)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5日晚上,陈某甲带其、孙某、杜某、任某在秦栏镇大转盘处找到张某甲、吕某后,张某甲带着我们几个人找到刚才瞪他的人。张某甲、任某用刀拍对方那几个人,陈某甲用拳头打,任某用刀把一个人腿砍伤。后来,砸车时陈某甲用汽车套筒砸了车顶后,又砸车后面,其和孙某拿砍刀准备砸,但其还没有砸到,出租车就开走了。(九)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5日晚上,在秦栏镇大转盘附近,其和陈某甲、张某甲、吕某、孙某、郑某、杜某等人参与无故打人,其用刀把一个人的腿砍出血。后来,陈某甲、孙某、郑某下车砸出租车。(十)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5日晚上,在秦栏镇政府附近的大转盘处,是其随手从车上拿出三把砍刀放在地上,砍刀被他们拿去打架,其也上前帮忙打了对方几个耳光。后来,其和孙某、郑某、任某、徐某甲及其女朋友杨某甲一起开车去天长玩,因琐事其和杨某甲在车上吵架,其就让杨某甲下车,并调转车头回秦栏。其将车行至仁和十字路口时停下来,一会儿,杨某甲坐一辆出租车过来,她下车后跑到车前又和其吵架。其很生气,就从车后备箱里拿了轮胎套筒,将杨某甲乘坐的出租车后挡风玻璃砸坏,司机当时就将出租车开走。(十一)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5日晚,其和张某甲、张某丁在秦栏大转盘处玩,看到有四男二女也在该处玩,其中有个男子瞪我们。后来,张某甲打电话喊来陈某甲、郑某、孙某、任某、杜某等人,任某从车上拿刀,给郑某、孙某各一把,他自己拿一把。张某甲带头冲上去打对方四个男子,拿刀的就用刀往对方身上拍,其他人就用脚踢对方。后来,陈某甲、任某、孙某、郑某、杨某甲、徐某甲坐现代车,其和张某甲、杜某坐面包车,车开到仁和时,其看到陈某甲、郑某、孙某用刀砸出租车。其和张某甲、杜某下车去帮忙,还没等我们到跟前,出租车就开走了。(十二)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3年6月15日晚上,其打电话让陈某甲带人去秦栏大转盘附近打架。陈某甲带人到现场后,其带头冲过去,对着刚才瞪其的人抽了几巴掌,任某拿刀砍伤对方一人的腿。当天参与打架的有陈某甲、吕某、任某、孙某、郑某、杜某等人,砍刀是陈某甲他们从轿车后备箱里拿出的。后来,其和陈某甲、杨某甲、郑某、任某及其女朋友乘坐陈某甲的轿车,吕某、张某甲、杜某坐另一辆面包车去玩。听讲刚出秦栏,陈某甲就和他女朋友吵起来。车开到芦龙,陈某甲让他女朋友下车。后来,陈某甲、郑某、孙某用刀砸出租车,其当时和吕某、杜某下车还没走到跟前,出租车就离开了。陈某甲他们开车去追,其和吕某、杜某坐车回秦栏。(十三)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张某甲、吕某一起在秦栏大转盘处玩,发现有四男二女也在此处玩,对方一人喊吕某“小黑皮”,吕某、张某甲不认识对方。后来,张某甲和吕某不服气,就电话喊来陈某甲他们打架。其听讲要打架,害怕出事就先离开。(十四)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陈某甲开车带其、杨某甲、郑某、孙某、任某、杜某等人去天长玩。后来,陈某甲和他女朋友杨某甲在车上吵起来,陈某甲便让杨某甲下车,并调转车头回秦栏。在路上陈某甲讲,如果有出租车送杨某甲回来,就找出租车麻烦。车行至仁和一路口时,陈某甲看到杨某甲乘坐的出租车,陈某甲、郑某、孙某下车用刀砸出租车。(十五)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陈某甲女朋友。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夜里,其和陈某甲等几个人从秦栏开车子准备去天长玩。其在车上因为小事和陈某甲吵起来,就在半路上下车。其下车后,陈某甲就将车头调往秦栏方向,其很生气,就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让出租车也朝秦栏方向开,在仁和镇十字路口处,陈某甲和他朋友将出租车的后挡风玻璃砸坏。(十六)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刑)鉴(法)字(2013)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盛某系左小腿锐器创伴左胫骨少许骨皮质缺损,属轻微伤。(十七)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天价证鉴(2013)117号价格鉴定意见,证实涉案被砸的皖M×××××普桑出租车后挡风玻璃和车顶漆,价值360元。(十八)辨认笔录,证实徐某乙辨认出陈某甲、郑某是2013年6月16日凌晨持械砸坏其出租车的人;辨认出孙某是持刀但没有砸到其出租车的人。被告人杜某辨认出和其一起持刀随意殴打他人的郑某、陈某甲、孙某、张某甲、吕某、任某。郑某辨认出和其一起参与寻衅滋事的被告人杜某。(十九)天长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因王某甲、盛某分别于2013年6月13日、15日报案。(二十)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杜某,曾用名杜军,出生于1985年10月18日。(二十一)被告人杜某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杜某于2014年7月22日被抓获。(二十二)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威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金西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杜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1日被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二十三)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刑初字第0029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的孙某、郑某、陈某甲、吕某、任某、张某甲判刑情况,及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二十四)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的一天,张某甲打电话给陈某甲讲有人瞪他,让陈某甲帮忙替他出气。陈某甲便开车带其、孙某、郑某、任某一起到秦栏大转盘凉亭处打人。张某甲见我们几人赶到,就冲上去打凉亭里的四个男人,对方还手,我们几个就上去帮张某甲打对方。其对着对方一个高个子拳打脚踢,任某拿刀朝对方一个人退上砍了一刀。之后,其和孙某、郑某、任某及陈某甲的女友坐陈某甲驾驶的车。陈某甲因和他女朋友闹矛盾,他女朋友就下车坐了出租车。陈某甲就开车追出租车,到仁和十字路口追到他女朋友坐的出租车。陈某甲从后备箱里拿个东西,带着孙某、郑某上前砸出租车。其和任某也下车的,正要上去,出租车开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随意持械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杜某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梅代理审判员 解明星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