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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邢怀宝与刘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怀宝,刘保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191号原告邢怀宝,男,生于1979年3月2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79032XXXXX。被告刘保文,男,生于1969年6月2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69062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怀宝与被告刘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怀宝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邢怀宝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怀宝撤回起诉。解除对被告刘保文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邢怀宝负担。审 判 长  齐笑寒人民陪审员  黄云祥人民陪审员  张传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