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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孙鹏与楼俊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楼俊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63号原告:孙鹏。被告:楼俊航。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鹏与被告楼俊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