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孙鹏与楼俊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楼俊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63号原告:孙鹏。被告:楼俊航。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鹏与被告楼俊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