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明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明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在中,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华,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波、庄江南,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30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成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燕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