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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姜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辩护人尹小亮,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4)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群、丁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尹小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6日16时50分,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林肯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宋路29公里+500米公路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孙某某驾驶奇瑞轿车相撞,致使姜某某受伤,车辆损失。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1.69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不予辩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姜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属初犯;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较小,故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16时50分,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林肯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宋路29公里+500米公路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奇瑞轿车相撞,致使姜某某受伤,车辆损失。姜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次要责任。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1.69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姜某某当庭供述及控辩双方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姜某某2013年12月11日、2014年6月20日、2014年12月2日供述,证实2013年12月6日16时50分,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林肯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宋路29公里+500米公路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奇瑞轿车相撞,致使姜某某受伤,车辆损失。2、证人孙某某2013年12月6日证言,证实2013年12月6日16时50分,孙某某驾驶奇瑞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高宋路29公里+500米公路处时与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林肯两轮摩托车相撞。3、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娱乐两轮摩托车与孙某某驾驶奇瑞轿车相撞。经检测出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1.69mg/100ml,孙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2013年12月11日在大庆市第六医院民警找到姜某某并对姜某某进行了询问。姜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次要责任。黑EDE0**奇瑞轿车车辆安全性能合格。ZZ15853两轮摩托车车辆安全性能合格。4、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收据,证实孙某某因驾车时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元。5、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孙某某所驾驶车辆照片,证实被告人姜某某的主体身份及孙某某的驾驶资格、车辆信息。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在量刑时酬情予以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共安全,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 浩审 判 员  姜红伟人民陪审员  张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诗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