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叶永波与曾全招、欧阳土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波,曾全招,欧阳土金,欧阳晓峰,欧阳东初,孙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07-3号原告叶永波。被告曾全招。被告欧阳土金,系被告曾全招之夫。被告欧阳晓峰。被告欧阳东初。被告孙清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波诉被告曾全招、欧阳土金、欧阳晓峰、欧阳东初、孙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永波于2015年2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8元,财产保全费840元,由原告叶永波负担。审判员 甘志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