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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叶永波与曾全招、欧阳土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波,曾全招,欧阳土金,欧阳晓峰,欧阳东初,孙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07-3号原告叶永波。被告曾全招。被告欧阳土金,系被告曾全招之夫。被告欧阳晓峰。被告欧阳东初。被告孙清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波诉被告曾全招、欧阳土金、欧阳晓峰、欧阳东初、孙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永波于2015年2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8元,财产保全费840元,由原告叶永波负担。审判员  甘志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