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鹰刑二抗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江某甲、黄某、江某乙犯贪污罪、行贿罪,梁某、董某等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某甲,黄某,江某乙,梁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鹰刑二抗字第5号抗诉机关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甲,中共党员,原系贵溪市象山水产场党支部书记兼场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3年12月26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拘留,2014年元月9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紧根,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原系贵溪市象山水产场茫洲村小组组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1月1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拘留,2014年1月9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辩护人严福生,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乙。因涉嫌贪污罪、行贿罪于2014年3月26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拘留,2014年4月9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辩护人苏节进,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梁某,安徽桐城人,原系贵溪市国土局直属国土所科员。因涉嫌贪污罪于2013年12月26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拘留,2014年元月9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姚志刚,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董某,原系贵溪市童家鱼种场副场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3年12月26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拘留,2014年元月9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犯贪污、行贿罪;被告人梁某、董某、黄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贵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贵溪检察公诉诉刑抗(2014)3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对被告人江某甲、梁某、董某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黄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江某甲、梁某贪污数额122.40385万元,董某、黄某贪污数额105.475万元,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溪市人民法院(2014)贵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溪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胜生审判员 喻巧平审判员 邱志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