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广西盛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西盛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盛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北面南大物流市场第**。法定代表人池国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上东国际****iv>法定代表人樊升阳,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飞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