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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倪洪美与梁家美、单溪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洪美,梁家美,单溪国,单玉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倪洪美,女。委托代理人:穆利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家美,女。原审被告:单溪国。原审被告:单玉强。再审申请人倪洪美因与被申请人梁家美及原审被告单玉强、单溪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日民一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倪洪美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对山东医专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是错误的。一、二审法院没有认定清楚过错方,判决被申请人仅承担65%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公平。(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护工标准计算,并对营养费不予支持是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倪洪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倪洪美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经审查,倪洪美再审时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新证据。(二)关于倪洪美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倪洪美提供证据不足以反驳鉴定意见,原判决根据山东医专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根据莒县公安局(莒)公(法)鉴(伤)字(2013)637号鉴定书,莒县公安局峤山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住院病历及费用单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三)关于倪洪美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对于倪洪美的护理费,原审参照护工标准计算倪洪美的护理费,并无不当。根据法律规定营养费的赔偿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审对其主张的营养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四)关于倪洪美再审称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经审查,倪洪美系主观猜测,并无证据证实。综上,倪洪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洪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茂田审 判 员  姚 艳代理审判员  刘元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