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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翁而强与余金兴、何雅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而强,余金兴,何雅琴,余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012-1号原告翁而强,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余金兴,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雅琴,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余嘉华,男,199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而强与被告余金兴、何雅琴、余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而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余金兴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宏路街道石门村中联'江滨御景17号楼1层123店面【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编号为:融房预YR字第1012675号】;查封被告何雅琴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诚丰世纪园5号楼810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号】和坐落于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诚丰世纪园3号楼104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号】;查封被告何雅琴、余嘉华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宏路街道石门村中联'江滨御景2号楼403单元中被告何雅琴持有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1305404-××号】。原告翁而强提供其与案外人郑桂英共有的坐落于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宏路镇石门村融侨城12号楼2层204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号】以及原告翁而强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宏路镇石门村融侨城11号楼地下一层097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号】作为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告余金兴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宏路街道石门村中联'江滨御景17号楼1层123店面【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编号为:融房预YR字第1012675号】;二、查封被告何雅琴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诚丰世纪园5号楼810单元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号】和坐落于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诚丰世纪园3号楼104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号】;三、查封被告何雅琴、余嘉华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宏路街道石门村中联'江滨御景2号楼403单元中被告何雅琴名下部分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1305404-××号】;四、查封原告翁而强与案外人郑桂英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宏路镇石门村融侨城12号楼2层204单元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号】五、查封原告翁而强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宏路镇石门村融侨城11号楼地下一层097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号】;六、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余金兴、何雅琴和原告翁而强、案外人郑桂英负责看管并可以使用各自被查封的房产,但不得转移,不得再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芽淋审 判 员  何 辉人民陪审员  陈海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少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