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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阙玉枝与谢学双、刘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玉枝,谢学双,刘根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10号原告:阙玉枝,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谢学双,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刘根玉,男,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原告阙玉枝诉被告谢学双、刘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2日,原告阙玉枝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学双、刘根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阙玉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玉枝撤回对被告谢学双、刘根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阙玉枝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伟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