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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正凯与廖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凯,廖红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刘正凯,男,生于1986年2月7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德勇,大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廖红林,男,生于1987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受理原告刘正凯诉被告廖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正凯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正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诗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伍春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