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英龙与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龙,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1号原告王英龙。被告陈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龙诉被告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英龙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英龙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贝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