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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英龙与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龙,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1号原告王英龙。被告陈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龙诉被告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英龙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英龙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贝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