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日照市海源酒水批发有限公司与许瑞荣、陈令强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海源酒水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沈峰,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恒,成年,日照市海源酒水批发有限公司清欠科长。被执行人:许瑞荣,日照东港盈典制盖厂厂长。被执行人:陈令强,日照市第四中学教师。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海源酒水批发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许瑞荣、陈令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东商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截止2015年2月11日被执行人已偿付货款61万元,尾欠款本金及法院费用94143元经双方和解。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要求本院予以结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东商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