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召厂、陈岭与陈岭、韩长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召厂,陈岭,韩长延,李俊峰,山东火炬集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刘召厂。被告陈岭。被告韩长延。被告李俊峰。被告山东火炬集团,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陈岭,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召厂与被告陈岭、韩长延、李俊峰、山东火炬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召厂诉称,2013年8月20日,被告陈岭向原告借款叁佰万元,由山东火炬集团提供房产抵押并出具《抵押协议书》,但未按期归还。2014年2月20日被告陈岭续借叁佰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由被告韩长延、李俊峰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8月20日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部分利息后拒不归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岭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2、被告韩长延、李俊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山东火炬集团之抵押房产优先受偿;4、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同日,原告为主张上述借款本金余额120万元,又因同一标的在本院起诉并立案,案号为(2015)任民初字第1381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实际一次出借本金数额为300万元,但其分别按标的额180万元和120万元起诉,且提供的《借条》也是同一张,明显系同一诉讼标的之拆分,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两案所涉同一诉讼标的不可分割,应当在同一案中审理;所涉及标的额超过300万元,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不符合本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召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莉莉人民陪审员 田 阳人民陪审员 李 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解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