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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国成与高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成,高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成,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扎兰屯市发达广场保安,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刘明普,男,194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高金,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国成与被执行人高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30日将被执行人高金履行的200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国成的委托代理人刘明普,余款3583.21元及被执行人高金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贾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学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