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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4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霞玲与孙毓擎、孙学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玲,孙毓擎,孙学振,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4114号原告:张霞玲,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程广荣,女,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孙毓擎,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孙学振,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珍,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玲与被告孙毓擎、孙学振、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霞玲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毓擎、孙学振、李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霞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霞玲负担。审判员  张廷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理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