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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官松奎盗窃罪,官松奎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官松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728号罪犯官松奎,又名关松奎,四川省筠连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01)昆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官松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官松奎及同案被告人杨向成、陈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1)云高刑终字第5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五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于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十个月、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官松奎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4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官松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