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姜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911号罪犯姜杰,黑龙江省五常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以(2007)蠡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杰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6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