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孙明宙与黄士光、任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宙,黄士光,任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孙明宙,市民。被执行人黄士光,市民。被执行人任玉莲,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明宙与被执行人黄士光、任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公证处(2012)菏牡丹证经字第317号公证书确定的总标的为2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公证处(2012)菏牡丹证经字第317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