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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汤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人汤某某,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上述两被告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并于次日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1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犯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许,被告人汤某某得知被告人黄某某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和《医师职业证》,遂与黄达成协议,由汤出资70000元,黄负责办理上述两证。后,黄成功办理上述两证从惠东县吉隆镇邮寄韶关市交给汤使用,并按约以转账方式收取汤的70000元费用。汤持上述两证先后到贵州省水城县、惠州市龙门县等地变更注册《医师执业证》。2014年,汤持上述两证到浙江再次注册变更《医师执业证》时被告知其所持有的《医师资格证》(发证机关为黑龙江卫生厅,发证日期1999年5月1日,编码1998****************5001)是伪造的。同年11月5日,公安机关接汤某某的报案,在惠东县吉隆镇某诊所将黄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汤某某所持有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等。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两被告人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3日将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抓获归案。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及现场概况。4、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的供述,证实二被告人对其自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5、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非法买卖的证件已被现场缴获。6、汇款回单,证实汤某某向黄某某购买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己支付的款项。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汤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违法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银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3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