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终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开设赌场罪,王某甲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03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无业,赵家上44号。2012年3月2日因赌博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7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11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11月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园刑初字第01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一、开设赌场2013年10月初至11月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街道车坊朝前村过渡房西南角民房东侧第三个房间内,采用提供赌具、场地等手段,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5000元。2013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7人、扣押赌资人民币37680元(已收缴);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扣押人民币4090元、赌博工具牌九1付,现暂扣于公安机关。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开设赌场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赵某甲、赵某乙、陈某甲、汪某、钟某、赵某丙、金某甲、赵某丁、吴某甲、金某乙、陈某乙、赵某戊、黄某、赵某己、吴某乙、陈某丙、赵某庚、杨某、赵某辛、陈某丁、王某、赵某壬、赵某癸、陈某戊、赵某子、谢某、陆某、朱秋根某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赌具)照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二、故意伤害2013年12月19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摩托车至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街道车坊葑谊东路新吴席厂门口,因与陈某己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纠纷,后被告人王某甲采用拳头击打的手段,致被害人陈某己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己此次外伤致颅脑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后又翻供,但在庭审中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乙、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害人陈某己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说明、病历资料,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安机关的相关供述及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认定本案的其他证据还有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故意伤害罪行后又翻供,但在庭审中又能如实供述,应当对其故意伤害罪行认定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开设赌场罪行,对该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有数罪,应予并罚。鉴于故意伤害案件系民事纠纷激化引发,对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罪行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甲曾受过行政处罚,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暂扣的赌博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零九十元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暂扣的赌博用具牌九1付予以没收。上诉人王某甲上诉称,其没有动手打人,否认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有误。检察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建议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王某甲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王某甲用拳头击倒被害人陈某己致其倒地受伤的事实,得到了王某乙、顾某两位现场目击证人的印证,被害人陈某己亦辩认出王某甲即为与其发生某上诉人王某甲在公安机关亦作过有罪供述,后虽翻供,但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对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又作了有罪供述,且对相关证据均无异议。现其推翻有罪供述没有事实依据,故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王某甲又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王某甲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上诉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故意伤害罪行后又翻供,但在原审庭审中又能如实供述,应对该罪认定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罪行,应对该罪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员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