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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志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志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32号罪犯刘志伟,又名刘二狗,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人,住山西省中阳县枝柯镇枝柯村,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6日作出(2008)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志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2009年1月14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2)临刑执字���2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刘志伟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间获监狱表扬六次,嘉奖一个。以上��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志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执行至2015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代理审判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郝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