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商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章倩、王华与曹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倩,王华,曹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2194号原告:章倩。原告:王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来富,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秀芳。原告章倩、王华为与被告曹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新樵、邓沈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倩、王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来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秀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倩、王华共同起诉称:2011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在杭州市房产交易中心(平海路)自愿签订了借款���押合同。合同约定二原告以其一套有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被告作为借款担保,被告借款给二原告150万元,合同明确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间和借款利率。嗣后,按照合同约定,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然而被告却始终未依照合同约定借款给二原告,合同签订至今二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借款。二原告认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在本案中,被告对二原告并不享有债权。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故抵押权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据,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抵押登记应当予以撤销。故原告章倩、王华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要求解除抵押借款合同,同时被告需配合二原告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二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抵押合同一份,证明原告章倩、王华与被告曹���芳存在借款抵押关系2、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原告章倩、王华已为被告曹秀芳办理了位于杭州市锦绣新村5幢2单元701室房屋抵押登记的事实。被告曹秀芳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二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当庭质证、认证如下:被告曹秀芳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12月26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二原告向被告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6月10日止等事项,并约定二原告以本案所涉的二原告共同共有的杭州市锦绣新村5幢2单元701室房屋做抵押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双方在2012年1月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被告未向二原告交付借款150万元。现二原告以被告未交付款项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已签字,故该借款抵押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二原告交付借款150万元,现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其已经交付借款150万元的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二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并不享有对二原告150万元的债权,被告亦不应享有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故二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秀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章倩、王华与被告曹秀芳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曹秀芳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配合原告章倩、王华办理位于杭州市锦绣新村5幢2单元701室房屋抵押权的注销手续。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30元,由被告曹秀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 判 长 孙 丽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邓沈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杭 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