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刑三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何家龙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何家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刑三复字第6号被告人何家龙,农民,住松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阳县看守所。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家龙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利火、王土娟、钟晗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浙丽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家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何家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利火、王土娟、钟晗晔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已生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核了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何家龙与被害人李某于2013年12月结婚,因李某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双方感情不和。2014年3月27日晚,李某在松阳县花都宾馆与他人约会,被何家龙发现,双方发生争吵。次日11时许,两人在松阳县耶米玛服饰有限公司员工宿舍204室为此事再次发生争吵,何家龙持事先准备的石块连续猛砸李某的头部,致其重度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随后,何家龙将李某尸体藏入衣柜内,清理现场后逃离。上述事实,有王土娟、何水明、熊素芳、钟龙军、潘尚富、卢丁文、伍超、陈海秀、张政、兰月梅、卢建春、吕小英、汤志民、徐火灵、朱水福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搜查笔录,法医物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及提取的作案凶器石头一块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家龙亦供认不讳,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家龙因婚姻情感纠纷持石块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杀死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何家龙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何家龙有坦白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家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延和审 判 员 丁建新代理审判员 邱传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圣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