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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申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66号原告:申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林春。委托代理人:章华平,系公司销售副总。委托代理人:丁木春。被告: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30日通知原告申江集团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申江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国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