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余商初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戚渭顺、朱云祥与朱云祥、李福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渭顺,朱云祥,李福友,朱晓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商初字第2626号原告:戚渭顺,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西安村12组荒太洋16号。被告:朱云祥。被告:李福友。被告:朱晓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渭顺诉被告朱云祥、李福友、朱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渭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戚渭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渭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戚渭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