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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刘应书与郄瑞珍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应书,郄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068号申请人刘应书。被申请人郄瑞珍。申请人刘应书与被申请人郄瑞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郄瑞珍在神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案款54000元予以停止支付。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应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郄瑞珍在神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案款54000元予以停止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