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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吴廷旺、江苏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廷旺,江苏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大昇建材有限公司,朱峥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0760号原告吴廷旺。委托代理人孙学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开放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贾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卫民、程飞,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盐城大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东工业园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王洪,董事长。第三人朱峥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廷旺与被告江苏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大昇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峥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廷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廷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廷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0元,依法减半收取7380元,由原告吴廷旺承担。审 判 长  陈律心审 判 员  顾 飞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红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