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立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与齐海东、孙桂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齐海东,孙桂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立初字第003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住北票市。被告齐海东,住北票市。被告孙桂秋,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与被告齐海东、孙桂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以自己不应为本案原告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双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