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19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甲,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9日13时左右,被告人沈某甲和其母亲王某甲(已判刑)因拉院墙与沈某乙的妻子温某某发生纠纷导致两家打架,沈某甲用拳头将沈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沈某乙两侧鼻骨、两侧上额骨额突骨骨折并断端移位,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已调解。为证明以上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沈某乙的陈述;证人沈某丙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其他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13时左右,被告人沈某甲和其母亲王某甲(已判刑)因拉院墙与沈某乙的妻子温某某发生纠纷导致两家打架,沈某甲用拳头将沈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沈某乙两侧鼻骨、两侧上额骨额突骨骨折并断端移位,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已调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沈某甲的基本情况。2、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8月21日,沈某甲到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投案。3、商丘市公安局古宋派出所在逃证明证实,沈某丁在逃,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已对其网上追逃。4、照片证实,被告人沈某甲与被害人沈某乙两家打架时所使用的凶器及伤情照片。5、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沈某甲与被害人沈某乙两家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沈某乙及其他被害人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6、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王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7、鉴定结论证实,沈某乙两侧鼻骨、两侧上额骨额突骨折并断端移位,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左眼挫伤、外伤后鼻出血构、口唇黏膜裂伤、左手小指创口长度均构成轻微伤。8、证人王某甲(系被告人母亲)证实,2013年5月29日吃过中午饭,其和小儿子沈某甲在其家西南角的胡同口拉院墙,周某某不让拉,两人吵了起来,后双方家人到现场互相厮打,看到其儿子沈某甲身上有血。9、证人沈某丁(系被告人哥哥)证言证实,2013年5月29日中午,其看见弟弟和沈某乙互相揪住对方的头发进行厮打,其妈和沈某乙的媳妇也扭打在一起,其在拉弟弟的时候,沈某丙拿着砖头在其后背上砸了几砖头,其和沈某丙争夺抓钩时,沈某乙在其头上捶了一拳,把其捶倒地上的水坑里。10、证人邵某某(系被告人妻子)证言证实,2013年5月29日中午吃过饭,其婆婆王某甲和爱人沈某甲在院里拉院墙,听见院子外面有人吵架,其出来看见沈某乙、沈某乙的媳妇和爹、沈某戊、沈某戊的媳妇正冲其家过来,沈某乙手上拿着根钢管,看见沈某乙脸上有血,沈某乙的媳妇嘴角有血丝,沈某戊在其爱人脸上、身上捶了几捶,其婆婆脖子下面有被手挖的血印子,爱人背后都是血,后背上衣服也烂了。11、证人王某乙(系被害人母亲)证言证实,其看到大儿媳妇周某某脸部受伤了,在地上躺着,三儿媳妇温某某的右手受伤了,在地上坐着。12、证人温某某(系被害人弟媳妇)证言证实,王某甲与周某某两家发生厮打,自己在拉架时左手指被砍伤。13、证人周某某(系被害人沈某乙的妻子)证言证实,2013年5月29日下午1时许,王某甲他儿子在其家屋后拉院墙,其不让他们拉,后双方家人互相厮打。14、证人沈某丙(系被害人沈某乙的父亲)证言证实,2013年5月29日中午,听见有人打架就去看,看见其大儿媳妇周某某和沈某己的媳妇王某甲两人在厮打,沈某己的两个儿子站在边上用脚跺,其就上去拉,王某甲从地上拿块砖头朝其扔过来,正好砸在其左眼下面。15、被害人沈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5月29日下午1时许,听到后院有人打架,其到现场看见王某甲和妻子周某某厮打,其妻子的头部被打伤,沈某己的两个儿子就围上来,其就顺手掂了一把铁锨,被父亲沈某丙当场拦住,其用手揪住沈某甲的头发,沈某甲用拳头朝其脸上打,当时嘴被打出了血,这时其弟弟沈其柱和弟媳妇温某某赶到了现场,沈某丁、沈某甲回家各掂一把菜刀,沈某甲冲到人群中乱砍,其的左手小拇指和弟媳的右手被砍伤。其脸部、鼻子的伤是沈某甲用拳头打的。16、被告人沈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5月29日上午其和妈在院子西南角胡同拉院墙,邻居周某某不让拉就骂,后两家人就互相厮打起来,沈某乙脸上、手上的伤是其打的,两人在打架过程中互相捶对方的脸。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因邻里纠纷与他人发生厮打,并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到公安机关投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