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853号原告梁某,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付某,男,1963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祝增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中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