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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853号原告梁某,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付某,男,1963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祝增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中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