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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高民提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贵州镇宁县黄果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玉明、吴国红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贵州镇宁县黄果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玉明,吴国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高民提字第2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镇宁县黄果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二道沟。法定代表人:石元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玲莉,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镇宁县黄果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玉明,男,194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代理人:赵向镝,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代理人:向俊,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国红,男,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系百年家具业主。申请再审人贵州镇宁县黄果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赵玉明、吴国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贵州镇宁县黄果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安市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贵州镇宁县黄果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黔高民申字第293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贵州镇宁县黄果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玲莉、被申请人赵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向镝、向俊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吴国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市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李圣瑞代理审判员  周 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筱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