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娜娜与被执行人徐晓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娜娜,徐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曹娜娜,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晓伟,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曹娜娜与徐晓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娜娜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74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认,曹娜娜婚前财产归曹娜娜所有。徐晓伟至今未返还给曹娜娜。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晓伟长期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74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明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