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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文良国与张昌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良国,张昌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664号原告文良国。委托代理人张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昌波,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良国与被告张昌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良国于2015年2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良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元,由原告文良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