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文良国与张昌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良国,张昌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664号原告文良国。委托代理人张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昌波,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良国与被告张昌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良国于2015年2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良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元,由原告文良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