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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与邱庆忠、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新大街162号。法定代表人林瑞金,总经理。被告邱庆忠,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石龟项路13号。法定代表人廖惠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庆忠、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邱庆忠诉讼主体不适格,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玉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声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