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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法民初字第0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中国与陈传群、何畅华、陈传群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国,何晓容,何畅华,陈传群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2988号原告李中国,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杰,重庆市彭水县保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晓容,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何畅华,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陈传群,女,1958年10月14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冉业芳,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中国诉被告何晓容、何畅华、陈传群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中国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中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中国负担。审判员  王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