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江苏丰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吴玉慧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丰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徐飞虎,吴玉慧,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徐忠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1316号申请人江苏丰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南京小行里204号,法定代表人:纪金忠,机构代码:74238089-0。被执行人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住肥东店埠安乐路85号,法定代表人:徐飞虎,机构代码:69105546-4。被执行人徐飞虎,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玉慧,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工业区B区,法定代表人:徐飞虎,机构代码:14930564-6。被执行人徐忠心,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丰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徐飞虎、吴玉慧、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徐忠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徐飞虎、吴玉慧、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徐忠心应给付江苏丰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价款、违约金等211501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徐飞虎、吴玉慧、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徐忠心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土地情况,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尚未执行到位211501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王旭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