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广州如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执317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广州如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317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槐树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20180683-6。法定代表人常青,社长。委托代理人代俊文,系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如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白水塘40号三楼自编2A号,组织机构代码749938447。法定代表人俞有枢。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广州如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如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向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346.29元,诉讼费339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白水塘40号三楼自编2A号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搬离此地,现去向不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3176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韶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