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XX与余佳丽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余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余佳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余佳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佳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佳丽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佳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胤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