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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南平市东岭汽车仓储有限公司、程至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南平市东岭汽车仓储有限公司,程至建,曹美兰,官乾华,陈美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8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负责人林忠,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香云、罗作湍,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平市东岭汽车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乾华,总经理。被告程至建,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曹美兰,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官乾华,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美兰,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被告南平市东岭汽车仓储有限公司、程至建、曹美兰、官乾华、陈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官乾华的身份证上记载的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健康村西庄218号”与原告提供的起诉状载明的被告官乾华的住址一致,且本案诉讼标的为4103472元,已超过2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福建省部分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管辖权属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欧阳海彬代理审判员 曾  凤人民陪审员 林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