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新宇与刘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宇,刘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285号原告:吴新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刘刚,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吴新宇诉被告刘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新宇在规定开庭时间内,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吴新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照法律规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新宇负担。审 判 长  叶春妹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