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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吉仁诉被告宋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王xx,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系窑街煤电公司电厂职工,现住红古区跃进街。被告宋xx,女,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系窑街煤电公司电厂职工,现住红古区煤电公司二小区。原告王xx诉被告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存乾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韩高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佳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