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2014-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任晨兴与被执行人任丹丹、任新堂、陈平婚约财产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014-246号被拘留人任丹丹,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晨兴与被执行人任丹丹、任新堂、陈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丹丹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任丹丹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琦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