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林小环与林意荣、黄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环,林意荣,黄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林小环,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经商,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意荣,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冬梅,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小环与被执行人林意荣、黄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5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林意荣、黄冬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林意荣、黄冬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00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020元,执行费9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传票通知申请执行人林小环到庭举证被执行人林意荣、黄冬梅的财产及下落,但申请执行人林小���未到庭举证。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林意荣开户在兴业银行南安支行账户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林意荣的银行存款4800.11元;并于2015年2月3日到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封被执行人林意荣所有的闽C783**汽车一辆,但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采取扣押措施。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林意荣、黄冬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林意荣、黄冬梅的财产信息,均查无信息。因暂查无被执行人林意荣、黄冬梅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