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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卫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卫某,女。被告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