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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立民监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铁岭春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德彬、原审被告周建君、郑庆丰、赵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铁岭春天建设有限公司,陈德彬,周建君,郑庆丰,赵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立民监字第000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铁岭春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立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德彬,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原审被告:周建君,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开原市。原审被告:郑庆丰,男,194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原审被告:赵燃,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再审申请人铁岭春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德彬、原审被告周建君、郑庆丰、赵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铁岭春天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复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复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称,原判错误,应改判。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其再审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铁岭春天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审 判 长  臧红雨代理审判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宁 刚 更多数据: